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3民初3039号
申请人:红河义合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余庆街33号。
法定代表人:田意,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艳萍,云南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苏淳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东湖社区288号。
法定代表人:刘羊羊,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淳湖建设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住所地:河口县橡树湾仔12栋10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啟松,职务:经理。
申请人红河义合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淳湖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淳湖建设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红河义合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淳湖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内金额833196元。申请人红河义合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限额为833196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红河义合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淳湖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83319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685.98元,由申请人红河义合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梦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