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淳湖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淳湖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32民初216号
原告:**,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被告:***,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口县橡树湾仔****。
被告:江苏淳湖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Q0NAA05,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东湖社区**。
被告:江苏淳湖建设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32MA6NQA0B8N,住,住所地:河口县橡树湾仔****/div>
原告**诉被告***、江苏淳湖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淳湖建设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