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恩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恩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1民初2194号
原告:江苏恩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泰州路8号12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国锋,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女,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江苏恩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江苏恩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88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原系原告聘用的出纳会计,在2016年8月8日,被告因工作失误被骗款项288000元,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常劳人仲案字(2017)第27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表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的事项、事实与本案相同。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相关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就本案所涉纠纷向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应由仲裁前置先行处理,本案应驳回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恩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