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天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民终5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经济开发区东环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留格庄镇周格庄村。
法定代表人:杨名,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经济开发区东环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开晓胜。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阳市天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北京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徐永燕,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阳市天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7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74元,减半收取11137元,由上诉人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玉新
审判员  杨卫东
审判员  陈晓彦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于红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