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3466号
原告:***,男,195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永鉴,江苏陈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强,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桂斌,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告:江苏宏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海南镇过境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朱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丽芳,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琴,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杨桂斌、江苏宏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于志丽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佳民
书 记 员 仇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