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宏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江苏法财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执308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92341128X,住所地泰兴市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朱小平,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11日生,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3日生,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7日生,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法财堂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MPWJP8A,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胡苏阳,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法财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江苏法财堂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小轿车苏N×××××予以查封,查封有效期为2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实施变卖、隐匿、租赁、设定担保物权等改变被保全物所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蒋华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