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宏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9475号

原告:***,男,1958年2月8日出生,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同云,沭阳县桑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宏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92341128X,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海南镇过境路**。

法定代表人:朱小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娥,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宏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宋 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维伟

书 记 员  吴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