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9475号
原告:***,男,1958年2月8日出生,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同云,沭阳县桑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宏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92341128X,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海南镇过境路**。
法定代表人:朱小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娥,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宏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宋 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维伟
书 记 员 吴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