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8民初2457号
原告:广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四丰村广汕公路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烽,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力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五菱路3号126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文顺彬。
被告:***,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
被告:**能,男,1994年9月26日,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原告广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力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