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203财保24号
申请人:广东力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五菱路3号126房(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T6UU55。
法定代表人:文顺彬。
委托代理人:***,是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肇庆市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坑口民乐大道20号***景1号楼405房(住改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MA52AMBN0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州方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科韵路102号8楼南(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RR1G5F。
法定代表人:罗江海。
被申请人:广东方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57号1701房自编17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66576345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力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肇庆市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方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方直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向申请人发出缴费通知书。申请人广东力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缴费通知书后未交费,并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力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广东力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关少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