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8民终9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州市丽晶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力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连州市丽晶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力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22)粤1882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快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20日向上诉人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因此,上诉人连州市丽晶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提起上诉后,经法院通知而未在限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连州市丽晶房地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