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仁义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执保1776号
申请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2号金元国际新城一期24栋负1层23号。
法定代表人:张菲。
被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国际数字化文化产业园一期(泰豪E时代)租赁写字楼1号楼2层31至40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
被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花溪分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吉麟村农房点802号。
负责人:吕彬。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11民初31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花溪分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95404元财产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 青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罗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