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4民初2377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27日,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兴,重庆华升(道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霄凌,重庆华升(道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5日,住贵州省正安县(户籍地为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贵州仁义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国际数字化文化产业园一期(泰豪E时代)租赁写字楼1号楼2层31至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YJ082E。
法定代表人:刘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茂,该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
被告:王登茂,男,汉族,生于1983年11月17日,住贵州省遵义县。
本院在审理**与***、贵州仁义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登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80元,减半收取2,4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承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静
书 记 员 龚天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