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烨照明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9540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必树,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尔谋,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6年9月1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尔谋,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明烨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余杭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WGJJB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尔谋,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以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明某照明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宋岩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袁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