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保305号
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袁建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沛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马培军,经理。
本院在审理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沛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苏0322民初2239号】,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沛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万元(开户行:沛县安国农商行账号:3203223301201000018828)。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保单号:5993203041320210000222)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沛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万元(开户行:沛县安国农商行账号:3203223301201000018828)。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解小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