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千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沛县朱寨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与江苏千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保305号

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袁建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沛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马培军,经理。

本院在审理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沛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苏0322民初2239号】,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沛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万元(开户行:沛县安国农商行账号:3203223301201000018828)。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保单号:5993203041320210000222)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沛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万元(开户行:沛县安国农商行账号:3203223301201000018828)。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解小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