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千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千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丰县首羡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1民初1503号
原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河口镇中心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袁建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傲,该公司职员。
被告:丰县首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丰县首羡镇县道301。
法定代表人:王思专,职务不详。
原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丰县首羡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国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沙轩羽
书 记 员 黄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