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1民初1503号
原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河口镇中心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袁建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傲,该公司职员。
被告:丰县首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丰县首羡镇县道301。
法定代表人:王思专,职务不详。
原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丰县首羡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国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沙轩羽
书 记 员 黄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