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千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千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丰县赵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1民初3408号
原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河口镇中心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袁建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傲,该公司职员。
被告: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丰县汉皇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
原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受理后,于同日向原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收到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履行交纳诉讼费的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志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玲
书 记 员 丁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