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千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沛县朱寨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与江苏千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保34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袁建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国庆,男,汉族,该公司经理,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威,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马培军,经理。

原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沛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6月17日,根据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作出(2021)苏0322执保305号民事裁定,冻结沛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0000.00元(开户行: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行,账户:32×××28)。现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本案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沛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在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行账号为32×××28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巍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肖 晓

书 记 员  解小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