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21执2570号之一
关于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牵切纱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21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据该判决书:一、被告南通牵切纱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00000元。二、被告南通牵切纱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货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被执行人负债较多,经多次查询,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2、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安市雅周镇××村××组的不动产已被查封(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从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3年9月15日止),且存在抵押;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杨朋涛
审判员 储 俊
审判员 刘兴海
书记员 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