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民初5471号
原告:江苏新稀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庞治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旭东。
原告江苏新稀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稀捷公司)与被告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新稀捷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新稀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