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震纶生物质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29098号
原告: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旭东,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坤,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震纶生物质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新乐村、里泽村。
法定代表人:沈培荣。
原告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震纶生物质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原告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表明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并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纠纷解决于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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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汪雪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