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广泰路桥环境实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广泰路桥环境实业有限公司、包头市蒙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内02民终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广泰路桥环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少先路2号商会大厦1-23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圣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头市蒙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昆工路以南三八路东侧南排道以西鑫海花园4-9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7月1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上诉人内蒙古广泰路桥环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泰路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包头市蒙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召商贸公司)、原审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24)内0204民初3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泰路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蒙召商贸公司对广泰路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上诉费由蒙召商贸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为:一、一审法院认定与蒙召商贸公司成立租赁合同的系***,应由***支付蒙召商贸公司租金,而不应由广泰路桥公司支付。一审法院认定***系挂靠广泰路桥公司,广泰路桥公司承包的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幸福路街道办事处发包的2022年赛五街坊老旧小区完善提升改造施工项目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向蒙召商贸公司租赁,先由蒙召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签订《材料、机械租赁协议》,后以蒙召商贸公司名义与广泰路桥公司签订《工程机械租赁合同》,蒙召商贸公司对与其成立租赁合同的系***明确知晓,对***挂靠广泰路桥公司亦清楚知晓,因此与蒙召商贸公司成立租赁合同的系***。既然一审法院认定与蒙召商贸公司成立租赁合同的系***,应由***支付蒙召商贸公司租金,而不应由广泰路桥公司支付。二、《工程机械租赁合同》和《运输合同》并非广泰路桥公司和蒙召商贸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是无效合同,广泰路桥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案涉工程中标单位为广泰路桥公司,因挂靠结算特点甲方的款项只支付广泰路桥公司,进账后广泰路桥公司受***委托全部打入蒙召商贸公司账户,没有任何截留。广泰路桥公司和蒙召商贸公司双方签订的《工程机械租赁合同》和《运输合同》是为了走账签订,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述两份合同无效,广泰路桥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三、一审法院判决广泰路桥公司作为被挂靠公司,应当对欠付的租金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法律没有任何明确规定。被挂靠人需要和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在已经认定系***与蒙召商贸公司成立了租赁合同,而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判决广泰路桥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严重错误,明显侵犯广泰路桥公司合法权益。希望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错误判决或改判,维护广泰路桥公司的合法权益。 蒙召商贸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法院认定广泰路桥公司与***系挂靠关系,广泰路桥公司承包的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幸福路街道办事处发包的2022年赛五街坊老旧小区完善提升改造施工项目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向蒙召商贸公司租赁,先由蒙召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签订《材料、机械租赁协议》,后以蒙召商贸公司名义与广泰路桥公司签订《工程机械租赁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蒙召商贸公司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广泰路桥公司向蒙召商贸公司支付租金610000元,蒙召商贸公司开具合同总价1200000元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欠590000元租金未付,且***也认可欠付租赁费590000元。蒙召商贸公司对***挂靠广泰路桥公司清楚,***和广泰路桥公司亦认可双方存在挂靠关系。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广泰路桥公司应当对欠付的租金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广泰路桥公司系***的挂靠公司,其以公司名义签订了合同,亦以公司名义向蒙召商贸公司支付租金,且接收合同总价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蒙召商贸公司已在一审中提交了前述两份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公往来明细表、电子回单、中标结果公共单等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广泰路桥公司主张其与***仅为挂靠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挂靠关系并不免除被挂靠企业的法律责任,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被挂靠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一审法院判决广泰路桥公司应当对欠付的租金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三、一审法院认定广泰路桥公司和一审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承担逾期支付利息并无不当。***和广泰路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严重损害蒙召商贸公司利益,蒙召商贸公司起诉后获得一审胜诉判决后,广泰路桥公司又恶意拖延诉讼,浪费司法资源,损害蒙召商贸公司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广泰路桥公司和***应当对蒙召商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即逾期付款利息,以59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4年7月17日开始计算至590000元全部付清为止。四、《运输合同》纠纷已经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4)内7101民初883号调解结案并已执行完毕,本案不涉及《运输合同》纠纷的事。包头铁路运输法院两次庭审中广泰路桥公司和一审被告***均认可《租赁合同》中欠付590000元的事实,本案广泰路桥公司上诉只是为了拖延时间。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广泰路桥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辩称:我已经给蒙召商贸公司结清租赁费用了,我认为案涉590000元属于欠付修路材料费,且应给亮通公司。 蒙召商贸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向蒙召商贸公司支付租赁费590000元及利息(以59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其连续计算至租赁费付清为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判令广泰路桥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诉讼费由***、广泰路桥公司承担。庭审中蒙召商贸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广泰路桥公司共同向蒙召商贸公司支付租赁费590000元;撤销第二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4月22日,蒙召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签订《材料、机械租赁协议》一份,约定甲方***、乙方***,甲方将青山区赛五街坊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项目沙子水泥小红砖渣土外运机械租赁使用承包给乙方。2022年5月4日,蒙召商贸公司与广泰路桥公司签订《工程机械租赁合同》,约定蒙召商贸公司作为出租方,广泰路桥公司作为承租方,租赁设备挖掘机4台,每台每月租金45000元,装载机4台,每台每月租金30000元,租期均为4个月,租金总计1200000元。租期暂定2022年5月4日至2022年9月10日。签订合同后,蒙召商贸公司如约向***、广泰路桥公司提供了设备。广泰路桥公司向蒙召商贸公司总计支付610000元租金,尚欠590000元租金未付。另查明,***与广泰路桥公司系挂靠关系。庭审中广泰路桥公司称“中标单位为广泰路桥公司,甲方的款项只支付广泰路桥公司,进账后广泰路桥公司受***委托打入蒙召商贸公司账户,符合挂靠结算特点,工程机械租赁合同和运输合同没有签订日期,说明两份合同为了走账签订的,材料机械租赁协议才是有效的,***款项进入广泰路桥公司账户后,广泰路桥公司及时支付给蒙召商贸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已经查明***系挂靠广泰路桥公司,广泰路桥公司承包的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幸福路街道办事处发包的2022年赛五街坊老旧小区完善提升改造施工项目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向蒙召商贸公司租赁,先由蒙召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签订《材料、机械租赁协议》,后以蒙召商贸公司名义与广泰路桥公司签订《工程机械租赁合同》,并且由广泰路桥公司向蒙召商贸公司支付了租金。依据两份合同签订的过程以及双方陈述,蒙召商贸公司对与其成立租赁合同的系***明确知晓,对***挂靠广泰路桥公司亦清楚知晓,因此与蒙召商贸公司成立租赁合同的系***。***应支付蒙召商贸公司未付租金590000元。广泰路桥公司系***的挂靠公司,其以公司名义签订了合同,亦以公司名义向蒙召商贸公司支付了610000元的租金,因此广泰路桥公司作为被挂靠公司,应当对欠付的租金承担连带责任。因合同并未就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蒙召商贸公司要求从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支付原告包头市蒙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金59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支付原告包头市蒙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59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4年7月17日开始计算至590000元全部付清为止;三、内蒙古广泰路桥环境实业有限公司对以上判项一、二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包头市蒙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计4850元,由被告***负担。内蒙古广泰路桥环境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包头市蒙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9700元,法院退还原告包头市蒙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4850元。 二审期间,广泰路桥公司提交两组证据,证据一:广泰路桥公司向蒙召商贸公司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8页,转账金额为共计890000元。拟证明:广泰路桥公司受***的委托,将***与蒙召商贸公司的890000元租赁费全部结清,证明本案讼主体不对。证据二:广泰路桥公司向亮通公司转账凭证复印件2页,转账金额为450000元。拟证明:广泰路桥公司受***的委托,转账给亮通公司的材料费450000元,尚欠590000元,证明***所欠费用为材料费。蒙召商贸公司质证称:转账记录是真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质证称: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认可,590000元不是欠蒙召商贸公司***的,是欠亮通公司的。本院经审查认为,广泰路桥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广泰路桥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蒙召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原审被告***签订《材料、机械租赁协议》、被上诉人蒙召商贸公司与上诉人广泰路桥公司签订《工程机械租赁合同》和《运输合同》,以上三份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被上诉人蒙召商贸公司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合同的相对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本案中,上诉人广泰路桥公司虽然是原审被告***的挂靠公司,但本案案涉《工程机械租赁合同》和《运输合同》是以上诉人广泰路桥公司名义与被上诉人蒙召商贸公司签订,上诉人广泰路桥公司作为原审被告***的挂靠单位,明知原审被告***以其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并从中获利,应对原审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广泰路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广泰路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729元,由上诉人内蒙古广泰路桥环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