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瑞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瑞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民初12166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被告:青岛瑞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连云港路76号安泰广场1号楼7楼。
法定代表人:于海波,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瑞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计2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顾晶京
审判员  孙 婷
审判员  刘 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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