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瑞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浩康源工程施工有限公司、青岛瑞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1993号
原告:青岛浩康源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深圳路888号豪德财富商贸城36栋16号。
法定代表人:段红波。
被告:青岛瑞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连云港路76号1号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学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浩康源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瑞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 媛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孙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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