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20203号
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二路450号附1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悦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公园路89号5栋2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瑞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连云港路76号1号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李沧区***装饰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130号1号楼302-3室。
主要负责人:***。
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悦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瑞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沧区***装饰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日立案。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87元,由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