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3民初1662号
原告:青岛磊鑫丰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697-4号。
法定代表人:徐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四维空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灵川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瑞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连云港路76号1号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青岛磊鑫丰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四维空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瑞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青岛磊鑫丰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磊鑫丰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