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502执恢638号
本院在执行渭南市经纬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渭南市大红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已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陕0502破审1号民事裁定:受理渭南市大红食品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本院(2020)陕0502执恢6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继军
审 判 员 刘晓静
审 判 员 张 鹏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丁秦龙
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