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3民初1152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
被告:陕西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599。
法定代表人:樊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元,撤诉后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牛建民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孙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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