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瑞鑫发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报告(上网稿)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503执43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瑞鑫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民终7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瑞鑫发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其工程款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67.5元,本案执行费356元,由被执行人陕西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采取了额度冻结措施,申请执行人陕西瑞鑫发工贸有限公司主动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67.5元,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其公司工程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56元,后被执行人陕西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交纳案款30356元,扣除本案执行费356元,余款300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瑞鑫发工贸有限公司,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503执43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5月18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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