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688号
申请人:**所,男,1984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沪***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绿华镇富华路79号7幢179室(上海绿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申请人**所与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所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6,823.7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6,823.7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保全措施,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704元,由申请人**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新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