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南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宣城供电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民终18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宣城供电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宣城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宣城南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然,***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宣城供电公司、被上诉人宣城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宣城南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3)皖1802民初3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宣城供电公司分别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及上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宣城供电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宣城供电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805元,减半收取3402.5元,由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宣城供电公司负担143.5元,由***负担3259元。鉴于***系低保户、残疾人,其应承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胡 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