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勤慧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勤慧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鹏筑置业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民初12754号
原告:成都勤慧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88号3栋2单元11层4号。
法定代表人:袁仕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鹏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蓉都大道南二段133号。
法定代表人:袁国仙,职务不详。
被告:袁毅,女,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原告成都勤慧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鹏筑置业有限公司、袁毅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成都勤慧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勤慧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严振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侯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