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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东省兴宁市泰兴建筑工程公司合同普通执行(宝)盖章-(财产申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深宝法执字第131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广东省兴宁市泰兴建筑工程公司。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三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广东省兴宁市泰兴建筑工程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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