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6民初4667号
原告:**,男,1991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远、李倩,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X1F9L3Q。
法定代表人:任利民。
被告:**,男,1990年0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第三人:陕西新友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4MA6XTCA966。
法定代表人:张江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中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新友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5013050元,减半收取65756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彦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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