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友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陕西新友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402执3073号 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陕西新友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新友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陕0402民初9700号民事判决,陕西新友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诉,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4民终1617号民事判决。判决书内容:一、维持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2民初97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陕西新友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9.1万元”。二、撤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2民初97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为:上诉人陕西新友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838668元。三、驳回被上诉人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6728元,由上诉人新友信电力工程公司负担28222元,由被上诉人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85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728元,由上诉人新友信电力工程公司负担28222元,由被上诉人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8506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新友信电力工程公司负担。 因陕西新友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违约金291000元、租金2838668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陕西新友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291000元、租金2838668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8222元、保全费5000元,扣除申请执行人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6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3844元,本案执行标的合计3178228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新友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2022)陕0402执3073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