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621执8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6年10月16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29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四川欣鑫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组织机构代码57738975-1。
法定代表人:***。
**与***、四川欣鑫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川16民终115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本院(2017)川1621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执行中,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书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他人利益,应当予以准许并终结执行。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川1621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