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3民初497号
原告成都华铝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凯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靓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成都华铝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华铝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3元,由成都华铝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江 铮
法官助理 李定峰
书 记 员 郑 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