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康乾捷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康乾捷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华南金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3403号

原告:四川康乾捷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兆景路199号附402号4层。

法定代表人:陈忠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现涛,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文林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总经理。

原告四川康乾捷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康乾捷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康乾捷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泽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俊霖

书 记 员 杨夏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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