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天电脑系统有限公司

广州南天电脑系统有限公司与广东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764号
原告:广州南天电脑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工路1号南天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丽、***。
被告:广东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枫叶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克。
原告广州南天电脑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南天电脑系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黎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东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南天电脑系统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1995年3月30日与被告签订《加拿大广场地下停车场之车位认购书》,向被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加拿大花园”地下停车场内编号085号停车位。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全部合同款,被告亦将车位交付原告使用。后由于在使用过程中更换过一次停车位置,所以车位编号从085号变更为071号。合同签订至今该停车位一直由原告使用,原告也按时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一直没有为原告办理该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位认购书》合法有效;2、被告协同原告办理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枫叶路8号之8负一层071号停车位的产权转移登记和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广东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枫叶路“加拿大花园”是被告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被告领有5个预售许可证,用途性质含有停车场的预售许可证号为980353号。被告因逾期未年检被工商部门于2008年5月17日吊销营业执照。
1995年3月30日,原告(买方、乙方)、被告(卖方、甲方)双方签订《加拿大地下停车场之车位认购书》,约定原告向被告认购加拿大花园地下停车场编号为085号车位,购房款15万元,原告同意一次性付款等。
签约当日,被告收取原告购房款15万元,被告开具收据给原告。
本案中原告自称签署上述合同后更换过一次车位,将085号车位调整为071号车位。原告对此提供停车场管理服务单位广东加大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9日出具的《证明》一份以及071号车位物业管理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其中《证明》内容为:加拿大花园停车场71号车位从1995年3月30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一直由原告使用,并按时交纳了停车管理服务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广州市房管部门发函调查,该局复函称[函号分别为穗国房协查复字(2013)202号、744号]: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枫叶路8号之8负一层085号车位已办理产权登记,权属人为宋和清: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枫叶路8号之8负一层071号车位暂无办理预告登记(合同备案)、查封和抵押信息。
2014年3月6日,本院到涉案车位现场勘查,原告称涉案071号车位现由原告安排的车牌号为粤A×××××的车辆使用。本院对现场情况拍摄照片多张。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加拿大地下停车场之车位认购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被告虽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工商营业执照,但其作为民事主体仍应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原告已支付购房款,原告自称原认购的085号车位后调整为071号车位,对此原告提供了物业公司的相应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现场勘察查明071号车位由原告安排的车辆使用;同时根据本院向房管部门发函调查,085号车位产权人并非原告,071号车位无办理预告登记、查封和抵押信息,原告要求办理071号车位的产权过户手续不存在客观障碍。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办理071号车位的产权过户手续,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审判。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东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广州南天电脑系统有限公司到广州市房管部门办理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枫叶路8号之8负一层071号车位过户至原告广州南天电脑系统有限公司名下的手续。
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均由被告广东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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