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长江慧控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楼****v>
法定代表人:张军凯。
原告武汉安讯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江慧控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武汉安讯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安讯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安讯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62元,减半收取计2081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01元,由原告武汉安讯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严橄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