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支点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新支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鄂01行终900号
上诉人湖北新支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鲁台街王益仔湾**号。
法定代表人黄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克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武汉市黄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黄陂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王传金,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松如,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徐坤。
湖北新支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武汉市黄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与行政复议一案,湖北新支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6行初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新支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案涉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完毕,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新支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湖北新支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丰菀
审 判 员 罗 浩
审 判 员 罗东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晨露
书 记 员 许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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