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支点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新支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昌盛鹦鹉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05执102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新支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鲁台村王益仔湾36号。
法定代表人:黄浩,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昌盛鹦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桥机新村1号31幢1层。
法定代表人:夏春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鄂0105民初3581号的裁定书,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湖北昌盛鹦鹉实业有限公司,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湖北昌盛鹦鹉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冲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丰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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