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支点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4执8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优,男,1973年5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王孟超,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王孟启,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湖北新支点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鲁台村王益仔湾36号。
法定代表人黄浩,该公司总经理。
执行委托代理人左克江,该公司员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114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新支点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新支点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2067.0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朱佩武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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