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4执840号
申请执行人**优,男,1973年5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湖北新支点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湾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执行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114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北新支点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2067.08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