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02民初3976号
原告:**,男,1980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科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之一***701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1。
第三人:肇庆市鼎湖区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新城**港口路东(与科技大道交汇处)鼎湖春天花园销售中心****。
法定代表人:**1。
原告**与被告广东科建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肇庆市鼎湖区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40022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95054元(自2015年9月5日起暂计至2020年8月5日,具体金额计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时为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相关费用;4.判令第三人在欠付被告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第三人肇庆市鼎湖区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鼎湖春天花园项目发包给被告广东科建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被告又将案涉项目的1#楼土建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于2015年7月全部完成施工。2015年12月,涉案工程鼎湖春天花园1#**工验收。2016年2月,被告向原告发出施工进度结算单,确认原告的工程款数额为1382996.5元,但经原告核实,被告应付工程款实际为1530229元,扣除已经支付的工程款113万元,剩余工程款400229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但是被告以第三人对涉案工程款并未结清,无力支付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原告及其班组多次向政府各个部门投诉,政府也组织相关单位(包括被告和第三人)进行协调,但是一直无法达成处理意见。迫于无奈,原告只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能够秉公执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项目位于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辖区,本案应由该院专属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