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2执异48号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828-836号**广场A、B座12、32、33楼C座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2467796X。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肇庆大道1号月圆花园第十栋首层01、02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35026279K。
被执行人:广东科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芙蓉西一街20号之一银丰楼701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27491509087。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诞,女,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肇庆麦溪渔港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蓝塘二路蓝田工业区麦溪煌庭大楼,组织机构代码30412869-5。
被执行人:高要市大湾镇麦溪煌庭食府,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组织机构代码L3549177-0。
被执行人:肇庆高要***态园有限公司(原高要大湾***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大湾镇古西村(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581442500G。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广东科建工程有限公司、***、***、***、***、***、***、***、**诞、***、肇庆麦溪渔港餐饮有限公司、高要市大湾镇麦溪煌庭食府、肇庆高要***态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1202执264号]中,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本院关于(2019)粤1202执264号之案件的执行依据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诉被告广东科建工程有限公司、***、***、***、***、***、***、***、**诞、***、肇庆麦溪渔港餐饮有限公司、高要市大湾镇麦溪煌庭食府、肇庆高要***态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本院(2016)粤1202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6月26日、2018年7月19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编号:中长资粤合字[2017]156号/广发2017-05号】和《债权转让协议》【编号:中长资粤合字[2017]156-13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含辖属支行)将该案债权及其附属权利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并于2017年12月4日在《南方日报》刊登《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将债权转让事宜告知相关借款人及担保人。2018年7月19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编号:中长资粤合字[2017]156-13号】,就上述资产包内相关单项贷款债权事宜,达成分户协议。
本院认为,(2016)粤1202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对广东科建工程有限公司、***、***、***、***、***、***、***、**诞、***、肇庆麦溪渔港餐饮有限公司、高要市大湾镇麦溪煌庭食府、肇庆高要***态园有限公司享有合法债权。又根据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及《债权转让协议》,上述合法债权依法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并于2017年12月4日通过公告的方式告知债务人广东科建工程有限公司、***、***、***、***、***、***、***、**诞、***、肇庆麦溪渔港餐饮有限公司、高要市大湾镇麦溪煌庭食府、肇庆高要***态园有限公司。上述债权转让行为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因此,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19)粤1202执26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为(2019)粤1202执26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谭 松
审 判 员 **道
审 判 员 林 达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林 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