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115执221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盘福路医国后街一号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8295109-6。
法定代表人:刘章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美富、张龙龙,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继善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东村路8号301-328号,组织机构代码:75776597-X。
法定代表人:余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炳波,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灿杰,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关于广东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继善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广州继善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应履行向广东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217782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10日起至被执行人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的义务,负担案件受理费2302元。因广州继善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义务,经权利人广东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向匡巧莉等7人支付迟延交楼违约金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的义务,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向相关银行等多个财产登记部门查询,对被执行人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搜查。据此,本院已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南沙区的地下停车库及未办预告登记的房屋5间等房产(已进入评估、拍卖变现阶段)、小型汽车(该车下落仍在查找中,故暂未能作扣押变现);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公司财务帐册及原始凭证一批(已选定审计单位拟进行审计);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帐号4个;向被执行人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裁定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黄少波出境;决定将被执行人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在南沙区的房地产项目获批准预售商品房908套,已网签商品房套数907套。由于该公司经营不善,造成已售房屋不能按时交付使用,还欠下建筑工程款项等巨额债务。相关权利人陆续向本院对该公司提起诉讼,申请执行。本院决定统一执行,上述查封、扣押、拍卖、冻结等执行措施均已在另案实施。
上述已裁定查封的车库,本院经函询相关职能部门,明确须依法办理初始登记后,才具备依法拍卖变现条件。为此,本院启动执行联动措施,提前与相关管理部门督促被执行人迅速办理项目房产初始登记手续(大确权)。据此,被执行人的车库在办理初始登记前暂不具备拍卖变现条件。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115执2211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伟军
审 判 员 黄志明
代理审判员 王 涛
书 记 员 李楚泽
书 记 员 李楚泽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