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合众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武汉研慧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合众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2713号
原告:武汉研慧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珈山路附**珞珈山大厦主楼**2404。
法定代表人:严志欣。
诉讼委托代理人:黄亚文,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合众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盘龙经济开发区佳海都市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张建红。
原告武汉研慧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合众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研慧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研慧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9元,由原告武汉研慧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四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梅 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