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合众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武汉市合众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3619号
原告:武汉市合众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经济开发区佳海都市工业城K区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41447336J。
法定代表人:张建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霞,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武汉市合众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2022年5月18日,原告武汉市合众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市合众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武汉市合众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陈建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雨蒙
书 记 员 罗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