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知民初511号
原告:青岛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同升(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同升(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青岛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某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2024年9月11日,原告青岛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青岛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