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美加置业(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天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关于沥青路面的质量问题,美加置业公司以鉴定报告为据,拟证明沥青路面质量不合格。本院认为,从程序上看,该鉴定系美加置业公司自行委托,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在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由于该沥青路面未经验收而被美加置业公司实际使用多年,再以此为样本做质量鉴定,既有可能得不出科学的鉴定结论,也对施工方明显不公。美加置业公司如果认为该路面不合格,当初就不应当使用。对于该路面未经验收而投入使用的责任,本院认为应当由美加置业公司承担。既然沥青路面已经实际使用,则视为美加置业公司对路面质量认可。 关于上诉人所述的沥青路面质量不合格、路缘石质量不合格、逾期竣工的单项违约金问题,本院认为,这些请求要么不具有前提条件,要么原审法院已经按照案件具体情况酌情予以了支持。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的适用,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进行调整。 关于路缘石拆除重做费用66474元的问题,美加置业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且路缘石目前并未拆除,费用亦未发生。 关于天和市政公司上报结算额高于美加置业公司最终审定结算价款的5%的违约金的问题,合同约定了天和市政公司上报的结算额不得高于最终审定的结算价款的5%,该最终审定结算价款是指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的结算金额。现美加置业公司以超出自己单方确定的审定结算价款为由请求天和市政公司支付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 关于实际竣工时间的确认问题,天和市政公司提交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表明双方实际验收日期是2011年1月15日,由于竣工验收报告在提交给美加置业公司时,不排除美加置业公司人为拖延了接收报告,导致实际接收该报告日期为2011年5月11日。原判按监理单位完成监理的时间2011年3月1日是一种折中的处理,实际并不损害美加置业公司利益,相反对天和市政公司不利。但天和市政公司并未就此提出上诉,视为对原审判决的认可。现美加置业公司一方面主张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为2011年5月11日,一方面又主张以《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确认表》确认的2012年2月28日为竣工验收资料提交时间,自相矛盾,也违背了合同的约定。 综上所述,美加置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